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啟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
右
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七日台八十七訴
字第一二七三三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入出境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然查本件被告原處分限
制入出境之對象為甲○○即原告之代表人之
自然人個人,甲○○亦一直以其自然人之
身分提起訴願、再訴願而遞遭決定駁回,原告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既非被告之原處分
限制入出境之對象,亦未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
程序,且非原處分之對象,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