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韓商.三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八七
訴字第二七六一六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
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亦未依同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九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八
月十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
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