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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二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 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三六號、第一○三七號、第一五 ○○號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簡稱 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載理由僅一再述說其在前程序起訴狀所述實體法律關係 之理由,而對於原裁定究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何項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指 明,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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