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坤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右
當事人間因
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八六訴
字第二五一五六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甲○○等(另案判
決)提起訴願時,原告並未列名為當事人,
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
,足見其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開說明,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