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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贈與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八號   再 審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在澎湖監獄執行中(暫押台北看守所)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六年 度判字第二八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四二五號判決駁回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三九號判決駁回在案。再審原告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 二八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理由,無非仍認原判決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其發 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為根據。查此項事由業據其於前茲各次再審程序中主張,而 為本院所不採。其復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殊 非法之所許,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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