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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有關交通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八 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七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案件經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於原判決更行提起再審 之訴,經本院著有判例(本院四十三年裁字第十二號、四十四年裁字第二十七號判 例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二○○六號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款、第四款及第十款之再審原因,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認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 ○○六號判決用法規並無錯誤,參與審判之評事無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情事,亦 無任何新發見之證物,難認有再審理由,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七八號判決(下稱 原判決)在案。再審原告復對原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指該判決因發見新證據, 併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四、十款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 三款(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內容相同),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主張之事 實理由,與前次提起再審之訴所主張者相同,所提航照圖等圖示均於歷次訴訟程序中 業已主張及斟酌,再審原告復以同一事實理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判例意 旨,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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