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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免職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免職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六 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 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 例。本件聲請人前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七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二二號裁 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 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六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 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 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 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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