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申請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四七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 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五十三年度裁字 第八四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合法定 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五號裁定聲請 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本院五十三年度裁字第八四號裁定及歷次裁定有行政訴 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再審之事由,鈞院裁定駁回為違法違憲云云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 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難謂合法。另聲請人附帶請求賠償損害新台幣三十億元,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又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裁定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定具有 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裁定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 度裁字第一四七五號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本院自毋庸審究其對本院前 此裁定是否有再審理由,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