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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遺產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號   再 審原 告 戊○○         丁○○         丙○○         甲 ○         己○○         乙○○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 年度判字第二八九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二六號判決駁回後,再審原告先後提起再審之訴,經 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二二五號及第二八九八號判決駁回在案。再審原告又對 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九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理由,無非仍認原判決 用法規顯有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根據。查此項事由業據其於前茲 各次再審程序中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其復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殊非法之所許,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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