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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七八號   再 審原 告 通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八十 六年度判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之訴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 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所明定。本件再審 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以其有行政 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九 月二十三日收受原判決,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可稽。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之期間,應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至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即已屆滿二個月,再審原告遲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再 審原告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 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且不屬由審判長限 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應逕認本件再審之訴因逾期不合法而予駁回。又本件再審 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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