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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其他請求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判決,僅應就原處分或決定為撤銷、變更或予以維持,不能為確認之判 決,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三四號判例意旨甚明。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府農土字第一三三○六○號 處分之追訴權確定消滅,核其訴為確認之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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