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卯○○
申○○
辛○○
未○○
地○○
宇○○
癸○○
子○○
丙 ○
酉○○
己○○
天 ○
甲○○
巳○○
寅○○
戊○○
丁 ○
乙○○
辰○○○
壬 ○
午 ○
庚○○
亥○○
丑○○
被 告 戌○○
右
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退休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因申請補發
退休金其他現
金給與事件,不服戌○○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八六台特三字第一五五六二四四號書函
,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查
上開書函係戌○○就屏東縣警察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屏
警人字第六五九三一號函所為對該警察局之復函,原告並未對該書函提起訴願,亦經
戌○○八七台銓訴字第一五九一○九八號函復本院,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
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