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發還運輸工具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請求發還運輸工具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六 年度裁字第一七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發還運輸工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五年度 判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 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七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歷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時所主張 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 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 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 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