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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2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徵收補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苗栗縣頭屋鄉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本件原告因徵收補償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為地方之繁榮發展, 按都市計畫開闢第六號道路,無償占用原告土地而不辦理補償,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命被告編列預算,發放補償金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 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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