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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退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 ○         乙 ○ ○         丁 ○ ○         丙○○○ 右聲請人因請求退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一六一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 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 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退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二二四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 ,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六一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核 其狀述理由要旨,業經聲請人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 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 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等情形無一相符,聲 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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