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甲○○
辛○○
巳○○
己○○
丑○○
辰○○
乙○○
庚○○
戊○○
癸○○
丁○○
子○○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丙○○
卯○○
被 告 寅○○
右
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八六考台訴決
字第○二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關於被告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八五台特
二字第一三五六四八○號函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官署依其行政權之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
行政行為,發生公法上具體效果者
,不問其對象為特定之個人或某一部分有關係之人民,要不能謂非
行政處分。人民如
因該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得提起訴願以求救濟;此與官署對於一般人
民所為一般性之措施或雖係就具體事件,而係為抽象之規定,不發生公法上具體之效
果,影響其權利或利益者不同,本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二號著有判例。查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一六○九號書函致被告,為有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
暨所屬各關稅局、行政院經濟建
員,其自機關改制後至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未曾領取
退休金差額之年資,如何計算
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經被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八五台特二字第
一三五六四八○號函答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略以有關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
局關務人員部分,如已領退休金差額之年資已達三十年者,不得再核發補償金。係對
於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員工具有其機關改制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之服務年資如何計算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所為解釋,並非基於原告等之申
請而為
否准之表示,不發生具體
法律效果,
揆諸首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訴願及再
訴願決定不予受理,從程序上駁回,並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
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