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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優先承買權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 第一八二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 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優先承買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 一八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判駁回在案。 聲請人復不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六年裁字第一八二一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雖 以抗告狀為之,對於本院裁定係不得抗告,應認聲請人係不服原裁定所為再審之聲 請。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指稱本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偽造其提起再審 條款,偏袒系爭農地繼承人並涉賄賂,及指稱本院八十年度判字九三五號、七十九年 度判字一六一八號判決理由如何不合,系爭農地繼承人鄭林美津無自耕能力,應出售 系爭農地,聲請人有優先承買權等情。而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 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難謂合法,駁回聲 請人前訴訟程序再審之聲請。揆諸首揭判例意旨,並無不合。聲請人復以原裁定有行 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事由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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