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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戶政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戶政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 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 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 。本件聲請人前因戶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一號判 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判決或裁定駁回 。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 無非謂︰林子軒(聲請人之孫)之戶籍,未經戶長同意,被戶政機關遷出,合於行政 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情形云云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 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 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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