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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其他請求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北市北投郵局第五支局 右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度裁字 第一八五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 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 人不服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二號 裁定(簡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經閱其再審聲請狀所陳 述之再審原因事實,與聲請人於前審訴訟程序所提出者完全相同,顯然係就經裁定駁 回之同一原因事實,復更行聲請再審。查聲請人於前審訴訟程序所提出之該原因事實 ,為本院所不採。其摒棄不採之理由,經敍明於原裁定,有原裁定正本可按。茲聲請 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之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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