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又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對 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為之,此觀之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其於民國六十年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 試及格錄取,並經學習六個月期滿合格,因遭離婚妻郭純陷害,致當時台灣高等法院 院長周冠未予派職,其後歷任院長均未派用。等共同損害原告服公職之權利。應 由被告與歷任院長共同賠償其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云云。核其請求非屬行政訴訟之標 的,且未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其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