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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3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戰士授田憑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八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年度判字第 八○八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 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三四號 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裁定對於各次程序中提出之主張與理由, 係為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審酌,並曲解本案全辯論意旨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不受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判例拘束。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 要求核發戰士授田憑據,合於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原裁定 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予以駁回,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款情形等語。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 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 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 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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