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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土地增值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一四三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 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現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八號 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 再審聲請,自屬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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