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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 裁字第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 僅指明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合於再審 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虛 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五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 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五號裁定等 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而予駁回,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款、第八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即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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