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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二五號   再 審原 告 慧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六 年度判字第三一一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 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該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 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一一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一再述說其在前程序起訴 狀所述實體法律關係之理由,而未具體表明發見何項未經原判決斟酌之重要證物,揆 諸首揭說明,難認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要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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