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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保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衞生署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衛署 訴字第八七○一○三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決定駁回之 審議,提起訴願,由行政院衛生署審理中,復就同一案件向該署提起再訴願,由該署 併前訴願案予以處理。經該署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原告並未提起再訴願,有行政 院⒋⒛台八十七訴字第一七五九七號簡便行文表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 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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