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衞生署
右
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衛署
訴字第八七○一○三一○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決定駁回之
審議,提起訴願,由行政院衛生署審理中,復就同一案件向該署提起再訴願,由該署
併前訴願案
予以處理。
嗣經該署
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原告並未提起再訴願,有行政
院⒋⒛台八十七訴字第一七五九七號簡便行文表
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
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