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昱成工業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右
當事人間因
都市計畫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對
本案一再拒絕
調處,應屬應作為而
不作為,
爰依訴願法第二條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
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及
行政機關之不作
為如何可為
行政處分,並未規定未經訴願得提起行政訴訟,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