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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其他請求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外交部 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十六 訴字第三二五九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不服 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十六訴字第三二五九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可稽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 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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