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撫慰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七七二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
僅指明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合於再審
之事由者,均
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撫
慰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四九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
起
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本
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七二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
對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因逾期
而不合法,
予以駁回,併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
未具體指及,則其泛言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揆諸首開說明,即難謂合法。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
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
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
無
庸審究,
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