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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撫慰金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撫慰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七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 僅指明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合於再審 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撫 慰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四九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 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復對本 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七二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 對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因逾期 而不合法,予以駁回,併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 未具體指及,則其泛言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揆諸首開說明,即難謂合法。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 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 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 庸審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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