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甲○○  通訊              送達   被   告 國立體育學院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八 六)體院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國立體育學 院校長邱金松聽信柳瑞芝等人告狀,以原告已達解聘程度逼原告辭職,併案辦理退休 ,否則由教評會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永不任用。被告對原告冤曲未依正當程序辦理, 亦不接受原告之說明與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兩度函請該校儘速 依規定辦理,至今僅以⒒⒕體院人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答覆外,至今未見處理等 語。查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各項資料殊明。揆 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