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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5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資遣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丙○○   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因資遣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八二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 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 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 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等前因資遣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認其所提行 政訴訟不合法而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一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以原裁定有行 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第十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八二三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人仍以同一再審事 由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指稱經濟部提供虛偽不誠實的答辯資料,使本院為不 當之裁定,而對其所再審之原裁定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之裁定,有 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則未具體表明及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泛引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再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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