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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國立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鄭丁旺   被   告 陳美玲         陳皎眉         陳樹衡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為被告國立 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原擔任研究生協會會長,遭學校 導師即被告甲○○、研究生輔導室組員即被告陳美玲、研究生輔導室主任即被告陳樹 衡、學務長即被告陳皎眉等人打壓、侵害,由被告甲○○將原告八十五學年度下學期 操行成績評定為丙等,使原告喪失研究生協會會長資格,無法擔任校務會議代表並無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選舉被選舉權,名譽受有損害,為此狀請鈞院裁判上開操行成績 之評定為無效,被告甲○○不得再評定原告之操行成績,被告應為國家賠償三百三十 萬元、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被告國立政治大學應刊登原告勝訴判決內容,為回復原 告名譽之儀式,懲處失職人員等語。依其陳述,並經函請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日台訴字第八六一四八一七○號函復稱未受理原告因本案教育事務訴願案件等情足證本案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並非合 法,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末查前述操行成績之 評定,並非退學或類似之處分,無從援引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為行政救濟。又 請求國家賠償,應循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向民事法院起訴之程序為之,亦不得依行 政救濟以謀救濟,若夫建請教育部廢除研究生操行成績評定之規定,建請公懲會懲處 相關人員云云,更非作為行政爭訟事項,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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