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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6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一六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 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 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 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六十八年 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 審要件分別以裁定予以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意旨略謂:本院六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定為訴外 裁判,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 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意旨 ,有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未以判決程序為之 ,為違式判決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前段部分無非對本院六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 定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 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 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再 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行政法院認其不合法或無理由時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援引前開規定以裁定駁回,並 未違反法律規定之程式。聲請人指其為違式判決,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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