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
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一六四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
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
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
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
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六十八年
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
審要件分別以裁定
予以駁回各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意旨略謂:本院六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定為訴外
裁判,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
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意旨
,有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未以判決程序為之
,為違式判決
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前段部分無非對本院六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裁
定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
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
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
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再
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行政法院認其不合法或無理由時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援引
前開規定以裁定駁回,並
未違反
法律規定之程式。聲請人指其為違式判決,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