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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撫卹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丙○○   參 加 人 黃許金雲 右聲請人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四 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 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四十二 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 由或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四 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原裁定認聲請有理由,得進而審究以前之 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卻未加調查審究,實有違誤;且聲請人之先父或先夫為公捐軀, 僅給予區區四千元撫卹,有違天理、正義等語。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 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 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則其請求相對 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賠償二十年撫恤金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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