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號
再 審原 告 乙○○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再 審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右
當事人間因收回被
徵收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九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再審原告乙○○、丙○○以
渠等分別為原判決之再審原告林王阿蒞、林德旺之繼
承人,因對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云云。查林王阿蒞、林德旺因不服內政部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內訴字第八六○一○六四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
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判決駁回其訴,
惟查林王阿蒞係於民國八
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林德旺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可稽,渠等於提起
上開行政訴訟前
業已死亡,並非於訴訟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自無
承受訴訟可言,則其繼承人乙○○、丙○○自任為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