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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6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收回被徵收土地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號   再 審原 告 乙○○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再 審被 告 臺中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再審原告乙○○、丙○○以渠等分別為原判決之再審原告林王阿蒞、林德旺之繼 承人,因對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查林王阿蒞、林德旺因不服內政部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內訴字第八六○一○六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判決駁回其訴,查林王阿蒞係於民國八 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林德旺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可稽,渠等於提起上開行政訴訟前業已死亡,並非於訴訟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自無 承受訴訟可言,則其繼承人乙○○、丙○○自任為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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