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六號
再 審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
被 告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右
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
六年度判字第二六二八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
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七號判決駁回後,以該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十款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
第二六二八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在案。
茲再審原告又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核其理由,無非仍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一款及第七款之再審情形,
惟查此項事由
,
業據其於前再審程序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其復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
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為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