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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8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六號   再 審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 六年度判字第二六二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七號判決駁回後,以該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十款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 第二六二八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在案。再審原告又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核其理由,無非仍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一款及第七款之再審情形,查此項事由 ,業據其於前再審程序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其復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為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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