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航業法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
四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提起
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
,如未表明者,
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航業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經本院
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對該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
具體表明再審理由,
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自屬
於法不
合。仍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