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六六號
再 審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再 審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
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一○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原判決有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始得為之。此觀該條文義自明。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內容,並
未
陳明原判決有上述何款之再審情形,且依其陳述各節,亦與得為再審之原因無一相
符。是本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