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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有關補償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經八 七訴字第八七六三一三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訴外人劉炳枝 提起再訴願時,原告並未併列為當事人,再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再訴願 人,足見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 自非合法。其餘實體上之主張無從論斷。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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