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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0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建築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指定建築線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三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指定建築 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駁回後,先後多次 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聲請 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二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 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原處分機關應依其申請指 定建築線並發給建築執照,故意不予指定並發給,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歷 時十四年之久,均遭駁回,違法嚴重云云,究原裁定以其該次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而駁回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毫未指及,泛稱原裁定違法得聲請 再審,揆諸首開規定與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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