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
當事人間因
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
罰鍰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
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
四六七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原告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業經財政
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由被另為處分,有該經合法
送達原告之再訴願決定
正本在卷
可按。原處分關於違反營
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
訴訟標的消失,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程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