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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 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 四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原告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業經財政 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由被另為處分,有該經合法送達原告之再訴願決定正本在卷可按。原處分關於違反營 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訟標的消失,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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