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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有線電視法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傳信行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 維廣五字第○八四三一號(第七頻道)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對被告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維廣五字第○八四三○號其第二十一頻道妨害風 化被處三十萬元罰鍰之另案處分,依法提起一再訴願時,雖形式上僅表明對該處分提 起一再訴願,訴願理由內已論及對本件第七頻道科處十萬元罰鍰之第○八四三一號 處分不服之理由,應為對本部分之處分已合法提起一再訴願云云,然經調閱一再訴 願宗,原告之一再訴願理由書並未陳明對本部分之原處分有所不服,足見本件此部 分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則其逕行一併對此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 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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