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傳信行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
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
維廣五字第○八四三一號(第七頻道)之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對被告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維廣五字第○八四三○號其第二十一頻道妨害風
化被處三十萬元
罰鍰之另案處分,依法提起一再訴願時,雖形式上僅表明對該處分提
起一再訴願,
惟訴願理由內已論及對本件第七頻道科處十萬元罰鍰之第○八四三一號
處分不服之理由,應為對本部分之處分已合法提起一再訴願
云云,然經調閱一再訴
願宗,原告之一再訴願理由書並未
陳明對本部分之原處分有所不服,足見本件此部
分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則其逕行一併對此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
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