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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祭祀公業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己○○         戊○○         甲○○   右三人兼左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   告 癸○○         丙○○         丁○○         丑○○         子○○         庚○○              二號         辛○○         乙○○         壬○○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七府 訴一字第一四八九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其派下全體所公同共有,係最高法院歷來判例所是認。則關於 是否屬於祭祀公業派下之爭執,自屬關於私權之爭執,應訴經民事法院判決,非行政 機關所得處理。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固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要亦非國家委任 行政事項,自治團體之機關就此項事件所為之通知,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無許當事 人對之提起訴願之餘地。」本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號著有判例。又「祭祀公業全員證 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 過半數之同意,敍明理由,由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 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 派下全員證明書。」亦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九點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八十六年 四月十九日八六公所民字第○四四六二號函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更正派下員 證明書,並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亦非國家委任之行政事項,不能認為係行政處分, 原告若對之存有異議,揆諸首揭說明,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派下員之訴,殊無對之 提起訴願之餘地,原告以該證明書錯誤為由,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聲明將之撤銷, 依法自有未合。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俱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 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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