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
國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
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訴
字第○六七九七號再
訴願決定,關於陳龔素瑕所有不動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再訴
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
明。本件原告就被繼承人陳金福配偶陳龔素瑕持有坐落台北市○○區○○路○○○巷
○弄○號二樓房地產遭被告
核定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雖曾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
惟於
訴願決定駁回後,並未再提起再訴願
等情,有原告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再訴
願書附再訴願卷
足憑,並有行政院再訴願決定附卷
足稽,則該部分原處分
業已確定。
原告就該部分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