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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退休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四 ○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分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二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九號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四號裁定 ,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裁定將其申請延退遭拒絕之訴訟, 以退休事件為事由,違背其主張,已屬違法,無理由,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款及第十款聲請再審云云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 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 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 應予駁回。又本院係受理行政訴訟之機關,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審判,亦非合法, 且不屬再審事由,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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