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七號
聲 請 人 德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四四○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為
行政訴訟
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
未表明者,
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
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具狀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
內表明再審理由,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
當
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
審之原因,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
上開本院裁定
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