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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4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七號   聲 請 人 德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 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 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 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具狀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 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當 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 審之原因,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本院裁定 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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