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右
當事人間因
撫卹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七訴字
第一二六○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撫卹事件,不服行政
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七訴字第一二六○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
可稽,
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